(原标题:试点十周年:商业保理公司站在存亡十字路口)
自2012年中国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至今,已近十年。
随着2022年初央行发布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《条例》草案”),整个商业保理行业站在了生死存亡的十字路口。《条例》草案将商业保理公司列为地方金融组织,其中最具杀伤力的一条规定是,“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。”
针对这条规定,中国商业保理公司数量最多的城市——深圳市的商业保理协会,在其官方微信发文《限制商业保理跨区域经营将带来严重后果》。
协会文章称,“如若强制实施该条款,将迫使商业保理行业格局和业务运营模式做出大幅调整,甚至可能导致数千家商业保理企业无法正常运营,进而造成数百万家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保理融资。”
无论国内国际,保理是最适合于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工具。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,保理业都迎来了高速发展。
然而在后疫情时代,本该是商业保理蓬勃发展的良机,中国的商业保理公司却面对难以抉择的十字路口。向左,是调整业务模式适应新规?向右,是等待《条例》草案修订奋力一搏?抑或向前,寻找未来的新道路?
一、十年试点回望
《民法典》将保理合同定义为“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,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、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、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”。
最简化的商业保理模式如下图,A公司是债权人,B公司是债务人,C公司即保理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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